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一、发展背景
——党的领导不断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党的建设写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监管执法不断强化。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涉企收费等行为的监管。出台信用管理、抽查检查、投诉举报等规章制度,建立全国数据联通的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开通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全国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1.4万个。
——发展成效不断显现。截至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固定资产4785.5亿元,吸纳就业1061.8万人。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制定3.3万项国家标准、2100多项国际标准。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扶贫项目超过9.2万个,投入各类资金1245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7亿元、物资约10.9亿件。广大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居民参与、提供社区服务、丰富社区文化、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流、推广中华传统文化,增进了中外民间交流沟通。
进入“十四五”,国内外环境变化既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担当作为、不懈努力,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提质增效、防范风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做严做实做细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属性,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既履行法定职责,更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完善内部治理和活动管理,坚定不移引领社会组织走好中国特色发展之路,引导社会组织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安全。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社会组织法规制度体系,以制度稳定性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挑战。坚持守正创新,稳妥推进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实现发展与安全有机统一。
到2025年,协同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
到2025年,在社会组织登记数量严格保持合理规模基础上,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250万人,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达到5900亿元,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省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其登记社会组织比例达到2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超过80%,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提升。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要求,在社会组织章程中载明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机制。严格落实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的原则,分步骤推进社会组织领域相关立法。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同步健全配套政策制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增加社会组织条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激励保障措施。
(三)规范社会组织登记。
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高进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出清,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健全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制度,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
(四)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推进精细化监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不同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
推进专业化监管。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内容和信息公开方式。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与公开,健全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推动信用联合奖惩。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社会组织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引导社会组织“以评促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业务活动能力。
加大执法力度。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核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依法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持续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严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成本。
规范执法程序。施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执法全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加强品牌建设。加强品牌研究,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诚信承诺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加强团体标准建设。
(七)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深化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受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引社会组织依法申报纳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基层。聚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实施“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在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二)完善投入机制。围绕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急需,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抓好考核评估。建立动态监测和定期调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进行检查评估时,将本规划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检查评估指标,加大规划执行力度,使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p style="font-family:"font-size:medium;color:#2A2A2A;background-color:#FFFFFF;">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