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学会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业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学会章程和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25〕9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指引,结合学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报酬是指个人通过从事学术活动、培训、科普宣传、咨询服务及学会其他业务活动中的劳务,从学会所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专职人员从学会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本办法的范围,且学会专职人员不得再从学会另取得劳务报酬。
第二章 劳务报酬项目分类
第四条 劳务包括从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翻译、审稿、安装、制图、设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第五条 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学会业务活动实际,按以下分类:
(一)专家咨询费:在成果鉴定、奖项评审、项目评审、方案论证等业务活动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二)服务费:由个人为学会提供培训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三)设计费:由个人为学会提供设计服务的费用。
(四)审稿费:由个人为学会提供稿件、PPT课件、视频传播材料等审核的费用。
(五)课酬费:包括讲课费、会议主持费。
(六)劳务费:不属于上述五项情形的、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志愿者补贴、参与学术讨论、活动筹备、活动致辞以及参加学会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费用等。
第三章 劳务报酬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高于5000元/半天(半天超过4小时,全天不超过8小时,下同)/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高于3000元/半天/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半天/人(税后)。
(二)全国知名专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以上、行业认可的外国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入选过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下同)的专家咨询费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三)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下同)的专家咨询费不高于10000元/半天/人(税后)。
(四)诺贝尔奖得主,或者相当于诺贝尔奖的国际知名科技大奖(如菲尔兹奖、图灵奖、狄拉克奖等)得主,国际知名学者、专家等的专家咨询费,可“一事一议”,严格按照学会财务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需根据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确定实际专家咨询费标准: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实际时长和标准执行。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实际时长和标准执行。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第六条第(一)、(二)、(三)标准的20-50%执行。
第七条 服务费、设计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至少三方询价后确定。
第八条 审稿费标准: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天/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1500元/天/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1000元/天/人(税后)。
(二)全国知名专家的审稿费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审稿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三)院士的审稿费标准不高于5000元/天/人(税后)
第九条 课酬费标准: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不高于3000元/学时/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学时/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讲课费标准不高1000元/学时/人(税后)。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主持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次/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主持费标准不高于1000元/次/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主持费标准不高800元/次/人(税后)。
(三)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课酬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四)院士的讲课费标准不高于10000元/学时/人(税后),主持费标准不高于5000元/次/人(税后)。
(五)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六)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条 劳务费标准:
(一)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山东省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制订,并经双方商定确认,需签署劳务合同。
(二)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三)参与学术讨论、活动筹备的劳务费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次/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于1000元/次/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800元/次/人(税后)。
(四)活动致辞的劳务费标准:院士的劳务费不高于5000元/次/人(税后);全国知名专家不高于3000元/次/人(税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次/人(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次/人(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不高1000元/次/人(税后)。无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行业影响力或行政级别一事一议,严格按照学会财务决策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参加学会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劳务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关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活动,劳务报酬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劳务报酬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务报酬发放
第十三条 劳务报酬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按照预算管理的原则,项目、活动应按照劳务报酬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入预算,劳务报酬预算专款专用,无特殊事项原则上不予调增。
(二)保障运营原则。对于经费紧张的项目、活动,其经费应首要保证项目、活动的正常运营,经费不足时,应对劳务报酬调减、或另外筹措经费解决,但需优先保障核心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
(三)标准支付原则。支付劳务报酬原则上不得突破上限标准,特殊情况需报学会秘书长审批同意。
(四)优先发放原则。在经费充足、保障运营的原则下,秘书处主办部门应在项目、活动结束后60日内,发放出专家劳务报酬,并列入秘书处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发放劳务报酬需要提供发放表和相关资料。专家(劳务)领款单需涵盖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应发金额、代缴个税金额、实发金额、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名、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外籍人员需要提供邀请函,护照复印件,相关银行收款信息(住址、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户名、账号Swiftcode或IBAN号码)。
第十五条 劳务报酬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十六条 发放劳务报酬时,由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劳务报酬发放表收集齐全后,活动负责人负责整理出当批次劳务报酬发放汇总表(包括活动、项目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情况、应发金额、代缴个税金额、实发金额、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并将当批次劳务报酬发放表批量打印出纸质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项目、活动负责人(如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在汇总表签名后,提交报销列支申请,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自然人劳务费均应提供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提供相应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不断建立健全相关细则,完善信息化系统,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处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学会有关规定处理;给学会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活动负责人有虚报劳务、代收款项等行为的,学会应追回款项并暂停责任人参与学会活动1年,并向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报酬争议可向学会秘书处或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诉,秘书处或理事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重大调整,学会可启动临时修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重大争议由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之前与本管理制度冲突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行作废。